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3030419680513,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住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飞机坪社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1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湘C*****的小型轿车沿大将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大将路妇幼保健院地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32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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