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8********,汉族,大专文化,湖南**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湘******黑色奔驰牌小型汽车从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停车场出发,同日21时40分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路口至**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大队民警查获。其随即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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