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套用车牌号“赣E*****”二轮摩托车(动机:B******)沿芗城区丹霞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芗城区丹霞路与漳华路岔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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