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出生地福建省将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由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往三元区城关方向行驶,途径三明市海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22时26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被送往三明市第一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34.8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人口详细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提取血样照片、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提供的三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三明**号电动车照片等证书;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书[2020]醇鉴字第2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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