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闽侯县**乡**村**号,现住闽侯县**街镇**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时至3、4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店面内饮用啤酒。当天1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返回闽侯县上街镇家中,车辆行经金桔路、金山大道、橘园洲大桥,行驶至上街镇建平路路段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测试及抽血检测。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5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