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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驾驶号牌为冀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化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8.58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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