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79********,汉族,博士研究生,工作单位:西安**大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1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陕A****X号牌的香槟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翠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雁南三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32.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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