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50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大道**公园*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大酒店对面路段时,被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之后,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显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6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愿认罪、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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