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00时22分许,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K****号小型越野车从虾子沿虾子镇虾子大道往新蒲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虾子镇虾子大道0公里300米(小地名:虾子镇代河沟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随后将肖某某带到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06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认罪认罚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且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06mg/100mL,刚过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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