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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邵武市**号,住邵武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小区边上的餐馆出发往**酒店方向行驶,途经龙都酒店公交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肖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抽取的血样、驾驶的车辆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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