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的别克牌小型汽车搭载杜某某从重庆市大渡口区半岛逸景小区附近出发,经福溪大道往重庆市九龙坡区民安华福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福溪大道福茄隧道路段时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物证照片;
2.户口页、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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