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27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云鼎阳光附近的**餐馆饮酒后,驾驶渝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云鼎阳光附近停车位出发,沿云鼎阳光路段往东门神仙口路段行驶,当车行驶至江州大道延伸段电力公司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肖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检验报告;
4.提取车辆识别码及发动机号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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