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望城区**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路**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途经望城区**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
肖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自动投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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