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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2********,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道**号**苑,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2时30分许,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湘******牌号的小型汽车沿万家丽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万家丽路的华银天际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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