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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市**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驾驶粤S9X****号牌小型轿车,由东莞市凤岗镇往清溪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凤岗镇清溪路口红绿灯路段右转时,与路边的护栏和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无人受伤、无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6mg /100ml。经交警认定,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匡某某等证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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