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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彝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彝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号牌为云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彝良县角奎镇李子园向角奎镇塘房村方向行驶至彝良县老大桥路口10米处时,被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随即对肖某某两次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134mg/100ml,后民警将肖某某带至彝良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鉴定,肖某某送检血样检出乙醇成分,检测结果为127.60ml/100ml。案发后,肖某某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本院相关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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