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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园**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虹,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肖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经纬城小区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6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38㎎/100m1。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人高巍证言、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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