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小型汽车沿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花果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花果山路和新建大道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民警将当事人肖某某带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并出具了江西神州 [2020] 毒鉴字第S0414号《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在送检的肖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0.6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并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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