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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制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组,住都江堰市******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至都江堰市土桥的七号渔庄与朋友就餐。当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饮酒后独自驾驶该车欲返回位于都江堰市**镇**村**组的住处,21时许行驶至本市聚青线与玉沿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精浓度为89.3mg/100ml,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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