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现场查获,2020年4月3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陕*****二轮摩托车,沿城固县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社保局门口时,被在此执法的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肖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354.1mg/100ml,该肖涉嫌醉驾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遂将其带至城固县医院抽取血样进一步调查。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20.44mg/100ml,属危险驾驶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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