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5********,汉族,高中文化,娄底**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7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2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其牌照为湘******号小车在娄底市娄星区城区道路上行驶,途径新星北路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楼门口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身份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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