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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交汇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肖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3.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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