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65********,汉族,小学,农村居民,户籍地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岳池县**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U****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岳池县岳池县大西街**KTV往石桥街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岳池县大西街**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其结果为131.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28mg/ml(等同于128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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