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7号二轮摩托车沿百色市右江区**路由**桥往**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与**路交汇处时,由于雨天路滑,紧急刹车后车辆发生侧翻,滑行撞向对向由林某某驾驶的桂M****9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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