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笨晕啊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C6****小型轿车途径淡水皇家公馆门前路段S356线129KM+350M处时,被负责查处酒驾行为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后被送往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8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