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湖南省新田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M*****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新华南路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送检。2020年9月26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7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驾驶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4.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肖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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