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1〕21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2011年3月23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8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浙D*****小型轿车,途经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钱滨线寺桥村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自愿认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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