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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办**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豫HB****号灰色“中华”牌小型汽车,沿武陟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劲牛东50米“嘟嘟大排档”门前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89.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同时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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