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案发时持“B2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赣州临时*****号超标电动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停在二轮车等待区等候交通信号灯放行由邱某某驾驶的赣州A*****号电动自行车发生轻微碰挂(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财产损失)。接到报案后,公安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肖某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呼气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口头传唤肖某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