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与西二环北3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肖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