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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74********,汉族,高中文化镇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幢**室,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海区大西门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皇家御都小区附近时,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表、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代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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