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224221973********,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乡**号,住松滋市**栋**室,系松滋市**超市电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同事覃某某等人在**镇**超市职工食堂吃饭时饮用白酒约三两,后驾驶自己的号牌为鄂D****5二轮摩托车准备回**镇家中,当其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江口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民警将肖某某带至松滋市**医院**门诊部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10月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松滋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