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7********,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学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F*****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肖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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