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10月5日20时许,在双峰县青树坪镇一饭店内吃饭时喝了啤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牌照为粤EW****的小车来双峰县城,途经山庄宾馆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测试,肖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3. 6mg/l00ml。经抽血鉴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6.78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尿样检测报告、呼吸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结论;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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