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10月5日20时许,在双峰县青树坪镇一饭店内吃饭时喝了啤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牌照为粤EW****的小车来双峰县城,途经山庄宾馆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测试,肖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3. 6mg/l00ml。经抽血鉴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6.78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尿样检测报告、呼吸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结论;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