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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16时25分许,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娄底城区万宝镇春溪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60mg/100ml。

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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