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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5********,汉族,大学文化,北海市**旅行社衡阳办事处员工,户籍地湖南省官祁东县**镇**村,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24分许,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的白色长城小车行驶至**道**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酒精检测值为130mg/100ml。经抽血送检,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肖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08.17mg/100ml。经鉴定确认,肖某某属于醉酒驾驶。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5月14日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以危险驾驶罪立案,经电话通知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归案。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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