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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男, 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051971********,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灌云人,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室,个体,肖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6 月10 日21 时33 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车号苏G1****小型轿车行驶至灌云县宁连高速陆庄涵洞附近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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