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3时44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K****号银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金川区文化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街北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4.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4.95mg/100ml,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从宽处罚。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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