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8时许,肖某某在家中饮酒后,于当日21时许驾驶川TL****号小型轿车从石棉县城往宰羊乡方向行驶。途中,被石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肖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后民警将肖某某带到石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
2020年3月27日,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肖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浓度为197.8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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