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系西安市灞桥区**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56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陕A****K号棕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韩森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半引路十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肖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2.18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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