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21时50分许,肖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渝CG****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某、刘某某等人从重庆市合川区嘉滨路附近往合川区青龙街金马广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川区金马广场后门路段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拦下并查获。民警发现肖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后从肖某某身体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
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等。
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