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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肖晖肖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211014071430103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塘社区井奎路31号4栋2门404房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82297187071822971****,自由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晖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肖晖肖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井塘家园小区的朋友家吃晚饭,晚饭期间肖晖肖某某喝了200ML的红酒。当晚20时36分许,肖晖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Y72D1湘******型汽车从朋友家出发,沿曲塘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洞井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将肖晖肖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04月30日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880号检验报告书,肖晖肖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肖晖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晖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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