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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齐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其姐姐家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王某某(肖某某的妻子)给肖某某打电话称王某某母亲病重,让肖某某到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帮忙,后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赶往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当其行驶至富拉尔基区民兴路与光明桥头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5月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书、住院病案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抽血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本案情节,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系亲属生病的紧急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肖某某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获得良好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惠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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