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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往**镇方向,途经**镇**村路段时,与周**驾驶的赣******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0mg/100ml。经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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