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于2019年9月3日20时49分许,肖某某驾驶吉A****6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街至**路口停放车辆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含量为156.5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