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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凌晨01时04分,肖某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湘C*****小型轿车沿S330省道由湘乡市区往潭市镇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305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葛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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