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7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江门市**镇**工业区*甲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任江门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2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4日)。
嘉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以江门市*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两份生铁供销合同。2016年1月7日,肖某某作为广东*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代表,与李某某签订一份生铁供销合同。三份合同中约定,李某某完成供货后的第三个月,上述两家公司以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货款。2016年2月底,李某某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甲、*乙两公司的财务人员杨某某开具了9张银行支票给李某某。其中以*甲公司名义开具了5张工商银行支票、以*乙公司名义开具了4张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
后,李某某到银行兑现支票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李某某,*甲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不能兑现支票。*乙公司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开具的4张支票,银行以支票影像不符,拒绝支付,且该账户先后被法院依法冻结3次。经李某某多次催款,肖某某仅支付货款10万元,至今仍有2846351.10元未付。经查,肖某某在与李某某签订生铁供销合同时,故意隐瞒*甲、*乙公司欠债1000余万元,公司账户多次被法院依法冻结的情况,骗取李某某信任并签订合同。在李某某履行完合同后,明知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被法院冻结,支票无法兑现的情况下,仍开具9张无法兑现的现金支票给李某某。
现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禾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还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属于民事纠纷等问题尚未查明,不能得出唯一性的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性的怀疑。综上,嘉禾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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