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8********,汉族,大学文化,现经营湖北省随州市**汽车商用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路**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晓霞,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垫资帮助他人购买国III排放标准的东风多利卡牌洒水车一辆,并抵押给中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抵押款转入肖某某名下银行卡。各方约定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该车辆所有权属于中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由肖某某保管。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采取购买合格证并更改发动机、车架号等手段将该车伪造成国V排放标准车辆骗领了鄂S****6的机动车号牌。2019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故意隐瞒该车为非法改装后骗领机动车号牌且系抵押物的事实,将该车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骗取其人民币7.35万元。后中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车辆贷款未及时归还,派工作人员将该车开回随州市。

2019年5月17日,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肖某某退还被害人7.35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一部灰色三星牌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