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湖南**工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肖某某,意欲在洞口县**镇原**兵工厂新建年产10000台机器人生产线建设项目,从而使自身摆脱困境。为此,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与长沙**有限公司达成意向,准备筹建机器人工业园项目。2016年4月7日,肖某某以湖南**工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洞口县经济开大区签订了《湖南**机器人工业园项目投资意向书》、《湖南***机器人工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意向书、框架协议约定,洞口县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协助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及处理矛盾,肖某某主要负责资金筹措,注册新公司,对项目进行投资开发及经营管理,将该项目选址在洞口县**镇原804兵工厂内,预计项目投资计划不少于15亿元。2016年12月,肖某某以个人名义在长沙市工商部门注册了湖南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构成为长沙**有限公司、湖南**工业有限公司,但实际操作人是肖某某),由该公司承担机器人项目建设一切事务。由于肖某某没有筹集到资金,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手续无法办理,从2016年年底至今,该项目一直没有启动。2017年3月,肖某某因无钱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转和个人其它消费,不顾自身以及所经营的湖南**工业有限公司负债上千万元,无力履约的事实,编造了湖南**机器人工业园围墙修建工程,骗取他人信任,而后分别在2017年3月22日、3月25日分2次在湖南**工业有限公司与袁某某签订了《湖南***机器人工业园围墙修建承包合同》、《湖南***机器人工业园围墙修建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袁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3月24日分两次向***精工工业有限公司财物曾某某农行个人账户(账户号62284811212********)支付工程押金50万元。收到袁某某工程押金当日,曾某某就按照之前和肖某某的商量,将50万元的押金陆续通过其本人及肖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微信支付方式全部用于***精工工业有限公司日常开支、员工工资发放、公司接待等无关机器人工业园项目的用途。2017年5月后,袁某某发现被骗,多次找肖某某要求退还50万元押金,肖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2018年下半年以来,肖某某一直采取拒接电话不与袁某某见面的手段逃避追讨。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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