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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3********,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家住曲靖市陆良县**街道**村委会****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金丽,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0日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3月28日13时00分许,官渡公安分局官渡派出所在所辖区内开展查缉工作时,接线索通报称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酒店**室有人违法进行信用卡买卖交易。随即我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后将三名涉案嫌疑人员陈某某、肖某某、刘某某抓获。经现场盘问,嫌疑人刘某某等人均承认将近百张他人银行信用卡售往外省,以获利每张600至1300元不等的利润。现场查获3名嫌疑人员共携带银行信用卡十余张。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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